◇◇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答杜青“姑且做做选择题,回答回答问题” 铁马冰河入梦来 评论之前的话 ★在我们中国,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反驳杜青先生的“陪审团”作用有限和“非法学” 人士无资格论法的论点,在这里先讲讲。按杜青先生,没有专业法学训练,没有资格论 法;12个平头百姓,绝没有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解精辟,说白了,你们都靠边站,还是 我们法学家来给你们露一手。可是,虽然中国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杜青先生却忘了我 们国家有着一个更大的“陪审团”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所有的相关法律、细则修订, 都要经人大或常委会讨论通过,试问杜青先生,您认为满堂“非法学”的人大代表,在 评价法律上面有何贡献?如果没贡献、无权威的话,不如您在法学界提个建议,搞个“ 法学精英专家立法委员会”,代替“业余”的人大,以更好的确保法律“公正”,如何? ——呵呵,当然我辈没有资格充任人大代表,但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中国,正是需 要加强,而不是需要削弱的,中国民意对法律的监督,正是太弱,而不是太强。 ★大家都还记得最新修订的婚姻法,一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又是为什么呢?按照杜 青先生的说法,精英们定了不就完了?只是千万要小心,说不定您自己定的法哪天也让您 自己上了套!——说白了,不光您们法学人士结婚,人人都要结婚。 ★关于陪审团作用的问题,杜青先生一再顾左右而言他,我和周方舟先生之所以认为“美 国的陪审团”(为什么要用“美国的”来修饰,参见下文评论)好,完全是因为陪审团制 度可以很好的保障公民不受政府和司法机构的迫害,也就是更好的防范“毒树之果”。中 国的司法之所以问题丛生,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不是法律条文的不完善,而是执法不严和 缺乏执法监督的问题(有人戏称中国的法律是世界上制订得最完善的,执行得最离谱的, 也不为过)。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法院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检察院反贪局一边反贪一边 贪污,原因何在?正是司法体系内缺乏监督所致,公检法的权力过大而得不到应有的限制 (汤维建文中指出确立陪审团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对国家强力机关的不信任,即 “不是要不要制约法官权力的问题,而是如何制约法官权力的问题”)。试问杜青先生, 对目下的我国司法问题,您有何良策?难道是上面那个“法学精英专家立法委员会”? ★最后,赠杜青先生几句话共勉:“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吴重吾学,吾更重正义。” 作为一个典型的“非法学”人士,我的观点当然不见得对,但是您身为“法学”人士,是 否应该也抱着谦虚一点、公正一点、客观一点的态度,放下您“法学人士”的架子,放下 您认为法学界是荣辱与共的一个集体的“尊严感”,用详实的资料、严密的论证来为我们 这些“非法学”人士上一堂真正的教育课?美国司法历史上著名的阿米绪人教育权利的判 例让我们认识到教育的重要,即便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也不能反驳“少数人”坚持他们 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因为在社会学领域,不存在绝对的对与错,即使存在,历史也可能 改变对与错的结论。 ★如果您坚持认为只有本人“变成”法学人士才有资格与您讨论的话,请您开列一张教材 书目,并留下您的e-mail,我愿意在满足您的资格要求之后再与您一争雄长。 ★作为我最后的请求,如果您拒绝对我的有关问题做出正面的(希望也是论证清楚的、带 有参考文献的和准确条文的)回答,我将不再浪费有限的时间在这里与您做无谓的论战。 ——大家都很忙,既然没有任何共识,也没有讨论问题的诚意,不如各奔东西,即使我们 不论战,地球也还是要转的,刘海洋也还是要判的。 ★每次回您的帖子,都要花费我一个晚上2、3个小时的时间,查资料、理思路、向他人咨 询,力求每次都能把问题说清楚,把必要的参考资料列出来;您身为一个法学人士,难道 不能拿出一点大家风范,用点非“信笔游走“和”“即兴帖子”的风格,写点让我们真正 佩服的好文章?异调在“我们的杂志”一文中解释《三思科学》电子杂志的办刊宗旨总结 为“严肃活泼,深入浅出”(http://www.oursci.org/magazine/200108/010808.htm), 希望杜青先生也能写出让我们这些“非法学”人士长进的“严肃活泼,深入浅出”的好文 章来。 下文为杜青先生原文节录,【】中为本人评论,特此声明。 荒川就“杀害”一意,不厌其烦地做了解释,非常好,做了我偷懒而没做的事情。 银川就美国的法律常识,做了精确解释。非常好,免于我处于势单力薄之地。“民意” 或者舆论是取决于人数多寡的,呵呵。 【人数多寡恐怕不是指在新语丝发言的人数多寡吧?几个人的看法就可能代表民意吗? 那不是任何人只要招朋唤友就可以自称民意了?——各个大学的BBS民意往往是这么搞出 来的,以至于现在再没有人相信什么BBS上的投票了。关于“杀害”的文字游戏,我本不 想参与,既然杜青先生盛赞荒川先生的解释,我也看谈谈刻意曲解和“严格”遵守“法 律”有什么危害。由于杜青先生不认可我们这些“非法学”人士的论述,只好举一个“ 虚拟”案例来看看—— C国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特制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凡属“捕猎、杀害”动物X者, 均应依法处置。现有著名生物教授L,研究发现动物X的脏器D可以分泌非常珍贵的药用物质 Z,并且发现“如果切断动物X的生育环节,则动物X可以活得更长(这部分绝非杜撰,相关 论述参见R. M. Neese和G. C. Williams合著的《我们为什么生病》第八章“衰老是青年 期精力旺盛的代价”,中文版第118-119页关于家蝇和大鼠的试验),且分泌Z的总产量 更多”;于是乎,不法厂家纷纷把动物园的动物X购来或者欺骗动物园借用,数年之后,终 于导致该类动物Z从C国消失。 按,“不法”厂家只是好吃好喝伺候着动物X,还让其活得更长,“改善了生活质量”,也 没有“非法捕猎和杀害”(捕猎那是动物园的事情,杀害当然不成立)动物X,于是,C国著 名刑法学家、首席大法官宣布:“任何厂家未涉嫌捕猎和伤害动物X,也未损害动物园的经 济利益,所有被告当庭无罪释放;动物X的灭绝只能归咎于它们没有足够的自救能力和不当 的分泌物质Z的能力(场下掌声如雷)”(“自救”说来自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副市长在评论 失足落水女童一事的自述)。 】 。。。。 法学理论,博大精深,任何一点生发开来,都可成为宏文巨著(不是说我能写得出 来啦。特此声明,免受曲解)。要跟业外人士讲清楚,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情。尤其是 业内应当是常识的问题,写起来不免偷懒,有些省略,有些滑过。我当时写电视直播的 时候,心中就有数,表述不甚精确。其他不说,别人至少可以从不止辛普森一案直播过 来进行反驳(应当说:“辛普森等少数案件是例外”【方舟子按:这么说也不对,美国 直播的案件非常非常多。辛普森案件绝对不是什么例外,因为当时的加州法律规定允许 直播庭审,1997年后改为由法官自己决定是否允许直播】。不过我至少已经由对方的反 驳中猜想几位经常引用美国例子的先生们不住在美国)。只是信笔游走之间,本来就是 即兴帖子,又不是法学论文,哪里耐烦来构思或者审校。所以各位看我的文章行文有点 象在即兴发言,实在不好意思。方舟子指出毛病之后,被某些先生大加讥讽,也是意料 之事。实际情况如同银川所言,已经非常完整和精确,不用我多说。 【我不在美国是实,而周方舟却似乎身在美国。杜青先生似乎也并不在美国,而银川先 生却在美国。在不在美国,似乎不能成为探求真理的障碍吧?否则,我们都没有见过航 天飞机,是不是也可以怀疑航天飞机的存在?】 【“非常完整和精确”之说,能否成立,还请参看本人的“一个‘非法学’人士的一点 请求”一文。关于庭审直播的问题,我本人不了解,因此在“一个‘非法学’人士的一 点请求”中并未论及,所幸30日方舟子先生“美国司法机构对直播庭审的有关规定”一 文给出了有参考文献、有准确日期的介绍。什么叫“非常完整和精确”,还请杜青先生 再好好掂量掂量。】 。。。。 不过我看反驳文章时,总是觉得很痛苦,因为饱受曲解。明明讲东,对方回西;意 思明明是白,对方却解为黑。我已经在《就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对法治的若干粗浅解释》 呼吁不要曲解了,先看明白看清楚文章再来说话,偏偏还要再受此苦。由不得,只好再 举几例,看看铁马冰河入梦来是怎么理解我的文章的: 【呵呵,相信我还没这么低的智商吧,下面我愿意逐字逐句地和杜青先生推敲一下到底 是谁“认黑为白”、“指东说西”。看来,“法学人士”的智商普遍高于我们这些“非 法学”人士,怪不得律师和法官那么威风——我是法学家,我怕谁呵呵。另外,法官判 案受行政干预,也是一个历来的大问题,严重歪曲法官裁决。关于法官的素质,可以参 考一篇“正面报道”的说法:“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杨海坤委员说,实现公正与效率, 前提是法官具有独立审判的素质、水平。由于历史原因,安置本系统子女、部队转业等, 使得我国法官队伍构成比较复杂。一些基层法官尤其是乡村法官,学历低、文化素质低、 业务能力不强。从专业角度分析,无知与偏见成为提高法官素质的大敌,无知是因为缺 少学习,偏见是因为私下交易。法官培训的目的,就是把无知与偏见转变成智慧与公正。” (以上文字摘自“政协委员建议:法学教授当大法官 大法官当教授” http://news.sina.com.cn/c/2002-03-12/0935504583.html)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在中国这样一个司法还远不完善的国家,什么事情都有,看 看这两篇新浪的新闻:“为洗清不白之冤山东两名法官上访整四年” http://news.sina.com.cn/c/170816.html “法官被诬嫖娼状告公安6年--要是普通百姓就白冤了” http://news.sina.com.cn/c/2002-02-26/0524485577.html 想想看,连法官伸冤都如此之难,那我们平头老百姓呢?“毒树之果”啊!陪审团之意义, 难道还不够清楚吗? 】 我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说: 。。。。 铁马冰河入梦来因此评论道: 。。。。 苦啊,跟业外人士说话。我是以为什么要推行“毒树之果”理论这个例子来解释: 和放纵个别危害社会的行为相比,保障社会公众的自由免受国家专制权利威胁更为重 要。就此含蓄地说明:离开法律本身,超出常情,以什么“法律精神”、“立法动机” 之类来搞什么“扩张解释”,企图来“弥补”所谓“残缺不全”的法律,这些做法都是 非常有害的,是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破坏法治的。铁马冰河入梦来偏偏不能理解。我在 说非法证据无效的证据规则,他以为我在讲无罪推定原则;我在说不得随意“弥补”解 释法律,他以为我在讲不要对刘海洋有罪推定。唉,只怪我没有将这些不言而喻的过 渡、潜台词以及用意不厌其烦地讲清楚。 【苦啊,看来杜青先生在教育大学新生的时候一定会愁眉苦脸,满腹愁容,“怎么这些 学生这么笨啊”。杜青先生在这里讲到,所谓“毒树之果”,目的就是防止公众遭受不 当的国家专制权力威胁,It is absolutely right! 问题是,陪审团制度正是为了防 止“毒树之果”而为大多数美国政治家和法学人士认可的防范性制度,为什么杜青先生 偏就不认可了呢?杜青先生在这里,只援引“毒树之果”否定对“不当”法律的外延, 而不给陪审团当庭裁判“不当”法律的机会,使用了明显的“于我利之,我取之;于我 不利,我弃之”的诡辩逻辑。关于陪审团制度如何防范“毒树之果”和部分美国政治家、 法学人士对此问题的认识,仍然请大家参考汤维建的文章。】 【另,中国法律由于缺少监督,缺少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曾有,但形同虚设连 法学人士也承认),造成了执法随意性过大的缺点,我们在前言中也提到,法官吃了被 告吃原告的情况在中国已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在中国法庭上,律师要“说服”的是 法官,而不是像美国那样的12个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你说说法官怎能不嚣张?律师不 得不“巴结”法官,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的朋友曾经在某地高院申诉庭实习,亲 眼目睹法院的办事作风,相信身为法学圈内人的杜青先生,应当比我辈更了解吧? 参考新浪新闻:“法官嫖娼 律师埋单 贵州两名庭长栽了” http://news.sina.com.cn/s/2001-12-25/428500.html 南方周末“ ‘舞女’法官和她的同事们”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24/427765.html 中国青年报“肖扬批评部分法官特权意识严重 要求切实改进作风”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18/422181.html 新民周刊“浙江上虞法官动粗 《新民周刊》记者旁听遭殴”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03/411376.html 法制日报“清除司法腐败依然任重而道远 法官的‘复活术’” http://news.sina.com.cn/c/2001-11-26/406915.html 】 再举一例,我说: 。。。。 铁马冰河入梦来因此说: 。。。。 唉,我当时说,“周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其执著精神令人欣赏,如果能说出实在 的有力的理由来,也未尝不可。但是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相比,恐怕还是有业余 和专业之分。”因此周方舟当时问我是否知道美国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中间又说 “美国是全世界公认的法制最完善的国家”,同一段最后说到“陪审团制度实施至今被 公认是最合理最公正的制度”。我当然是针对这一段进行反驳的,而且是以“最完善的 法制国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进行反驳的。美国的许多制度其实都是美国才有 的,虽然有不少人把它们吹嘘为“好得很”。不能说其他国家有陪审团,陪审团制度就 一样了。这是显而易见的。结果铁马冰河入梦来硬要说我认为只有美国才有陪审团,还 要劳驾他去向学经济法的朋友去请教。唉。什么叫“学习过法学基础的经济法学生”? 令人莫名其妙。如果那学生朋友原话如此,要么令人怀疑这学生是不是法律专业出身 的,要么是铁马冰河入梦来听也没听明白,白白请教了。 【原来杜青先生是个“逻辑大师”,按,原杜青先生文中“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只在美国 有”完全是典型的病句,难道“我家的小猫不是我家有”?英美法系不同国家的陪审团 制度当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陪审团制度本身的身份、作用恐怕是一致的吧?周方舟先 生因为人在美国(暂时存疑)而以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例,原无大错,至于他说美国最好 等语,是另外一个问题,大可不必扯得太远。】 【杜青先生口口声声“不能说其他国家有陪审团,陪审团制度就一样了”,还请杜青先 生动用一点点参考文献,用一点点详细的论证,告诉我们美国的陪审团和其它国家的陪 审团制度有什么本质不同?这种不同能否影响我们讨论的问题定性?】 【最后一点,杜青先生这里的文字不仅污辱了我的智慧,也污辱了我朋友的智慧。经济 法专业在中国很多高校都有设立,您大可随便找一所学校的课程设置来看看,经济法学 生到底是否学习法学基础课?使用的法学基础教材是否含有陪审团制度的介绍性文字? 看来,不是在下的智慧有问题,而是您杜青先生的智慧有点问题吧?另,除了向我的朋 友请教之外,关于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介绍,我也在网上用google做了一定程度的查 询,杜青先生以为本人只是听了“某个可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学生的话,就出来信 口雌黄,恐怕是大错特错了。】 【再者说了,即使不是专业法律专业的学生,看到法学书上明确讲到“陪审团制度”是 英美法系的共同特点,难道仅仅因为他不是法学学生,就没有资格告诉我“陪审团制度 不止美国有”这个浅显的常识了吗?杜青先生的“跋扈”,可见一斑。】 我说话不象方舟子那样绝,还是认为业外人士,只要能说出实在的有力的理由来, 也可以讨论专业问题。只是在讨论自己不熟悉的、自己专业以外的问题的时候,谦虚和 谨慎的精神,恐怕得时时牢记。哲学和文学(包括杂文之类)可以有天才,可以不用专 业训练。但法律恐怕不行。 【谦虚的态度没有错,处处适用,“三人行,则必有吾师”。当然,您杜青先生是我的 老师,可是这话反过来说也没错,法学家不从“民意”中吸取营养,又怎么能制订出 不受人非议的法律条文?觉得权威说的不对,为什么不能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自然科学 领域,谦虚是不可少的,但是“怀疑”的学习态度也是重要的,如果总是墨守成规,又 怎么能做出真的成就?——杜青先生的这段论述再次暴露了“于我利之,我取之;于我 不利,我弃之”的诡辩逻辑。】 【关于哲学和文学可以有天才的说法,恐怕也值得商榷,“无知”的天才不可能写出深 刻的作品,任何真正振聋发聩的好文都与良好的学识积累、敏锐的观察与思考、优秀的 写作能力分不开。诚然,近年来,出现了某些所谓的“天才作家”,可是脱离了生活的 作家写出的“生活在自己想象空间中”的作品,能高过鲁迅的杂文、曹雪芹的红楼梦吗? 不能!——所谓天才!还记得王安石笔下的那个神童吗?】 【法律不存在天才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法律是针对大多数人而存在的,是调整整个社会秩 序的学科,少数天才可以想象出于他而言最perfect的法律,不为大众接受就等同于一 张废纸——这个结论也适用于某些法学家们。】 周方舟昨天《请杜青先生和法学泰斗们来做一道选择题》一文,倒谨慎了一些,不 再跟荒川谈“杀害”的语义了,反过来想到“立法动机”那找根救命稻草。我姑且来做 些解答。 【立法动机在杜青先生看来竟成了“好事者”的“救命稻草”,可见杜先生是用什么眼 光严肃看待法律的。】 刑事法追寻“立法动机”——通称“立法本意”,企图按照立法本意对法律进行扩 张解释时,是必须非常谨慎的事情。事实上法理学界对有无“立法本意”的存在一直争 议很大,这扯起来又远又复杂了,保不准别人又看不懂。且说周方舟想了许久,想出这 么个选择题来,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法动机是想保护不受 到人为伤害呢还是不受人为杀死,以为可以难倒对方,实在不智,也说明,实在没有看 懂我的商榷文章。 【一句“这扯起来又远又复杂了,保不准别人又看不懂”,杜青先生又给各位“非法学” 人士开出一张“空头支票”。总之,只要一到要讨论什么具体问题的时候,杜先生就有 一味百消丹-“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个问题很复杂,不是普通人能够了解的”。怕 只怕杜青先生自己也没有搞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站在那边吧?另外,请杜青先生注意了, 在下次对此问题作答的时候,千万请您把何为“动机”搞搞清楚了!法学精英们在制订 法律的时候,原来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在制订什么?不要跟我们这些“白痴”看客开什么 国际大玩笑!】 【按,美国法律史上,援引立法本意和宪法精神,对不当法律做出最新解释的案例相当 多,我知道的一个例子是关于“不对称举证”的案例。某大公司怀疑自己的一名员工有 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状告该员工,但是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有罪,在基 层法庭审判时引起争议,上述到最高法庭,最高法庭的大法官基于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也就是反对“毒树之果”)的宪法精神,裁定“不对称举证”合法——即要求强势一方 (公司)出具弱势一方的有罪证据,而不要求弱势一方出具自己无罪的证据。类似的例 子在我国也有体现,近年来医疗纠纷中的举证不对称问题愈发突出,今日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终于对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下述规定“从4月1日起,患者如果要告医院,再也不用为 找证据而犯愁,因为只要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最新规定。”(参见新浪新闻“’举证‘倒置能 解决医患不平等吗? 不容乐观”,http://news.sina.com.cn/c/2002-03-29/1132527211.html)】 【注:上引美国案例由于是很久以前看的文章,暂时找不到出处,还请哪位知情的网友 指正。】 我觉得我的一文中已经非常清楚地给予了说明,周方舟没有看明白,只好结合他的 问题,再给予说明: 1、法律是一个复杂的有序的体系; 【又是一个“复杂”,我看不如说成“混沌”更为“科学”和“时髦”。】 2、就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动物资源来说,法律希望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不受人 为破坏; 【这是不是立法动机或者说立法本意?杜青先生小心了,不要自己钻进自己设的局哦!】 3、这种保护,是通过法律体系(而非某单项法律或者部门法)来完成的,达到郁郁苍 苍、严密而不封闭的效果; 【鄙人中文浅薄,还请杜青先生解释什么叫“郁郁苍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 听说过,您这种说法还是头回听说。】 4、法律只对有严重危害,非刑罚处罚不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刑事处分; 目前中国刑法典只处罚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律只对有严重危害,非刑罚处罚不可的行为”典出何处?什么样的行为是“非处 罚不可”得行为?您作为一个严谨的法学人士,能否用稍微专业点的术语?也许您怕我 们这些“非法学”人士的智商太低,实话告诉您了,还没您想象的那么糟!“目前”一 词,是否意味着还可能修订?也就是意味着还有不当之处?您觉得“目前中国刑法典” 万事大吉了吗?】 5、前面一点,不等于说,其他法律不能起到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不受人为破 坏的效果;不等于说,其他法律不给其他破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追究法律 责任;并不是说只有刑事处分才是法律责任。 【事实是,前面一点确实不能保护珍稀动物,“损害公物罪”保护的是您单位的桌桌椅 椅,不是狗熊,当然,您和部分法学家认为狗熊“长了”一张公物的脸,我们也无话可 说。】 【“并不是说只有刑事处分才是法律责任”这句话我们初中就在课本上学过了,“犯罪” 和“违法”的区别,我辈还知道,不劳您多教。】 6、更不等于说,伤害了野生动物,一定都得处“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还可以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可以处其他罪;还可能无 罪——我在回答周先生关于大熊猫的例子时已经清楚说明了吧。 【当然,到底应该处何罪,正是大家讨论的焦点。如果您说清楚了,为什么某些分子(我 和周方舟)还不认为你对?我的观点:两罪并罚,量刑上考虑刘海洋和动物园的实际情况。】 7、如果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有极大的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就 破坏了法治原则,民众的自由就不存在了。而按照周先生将“杀害”理解成“杀死”和 “残害”的“断字分解释意法”精神去做,离国家法治崩溃,也就差不远了。 【中国的司法问题的核心不是“法治”不够,而是“人治”太甚,杜青先生为和总是不提? 民众的自由一向是捏在法官的手里,靠法官和各级政府的“监督”和“信任”来保障的, 否则肖扬院长也不会一再强调法官要提高素质,严格执法了。关于法官必须严格执法,而陪 审团无须严格执行“死板不当”的法律,而可以为法律体系带来好处的论述,参见汤维建的 文章;关于应否按照援引立法动机或者高层法律对具体案例做出合理诠释,参见我们上面的 评论。】 至于何时处何罪,何时处何刑,当然是根据具体案件来处理,哪有事无巨细,事先 都规定好的道理?这只是业外人士想当然尔。 【我们何时说过法律要事无巨细了?相反,按照您曾经的讲法,法律定的,就办,不定就 不办,我们的律师同志们和法官大人们可真的要轻松了。】 (林业部、公安部对“非法猎捕”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问题做有规定,周先生可以自 己去查查,我就不COPY了。对“非法杀害”的严重问题没有规定。大家固然可以怪法律 不周全,但同时请考虑这么几点原因:立法本来不可能周全;司法本来有自由裁量权; 一般来说,“捕猎”来的,肯定都会“杀害”的,所以考量到法律成本,规定“捕猎” 已经足够——某些先生又要有不同意见了,呵呵) 【“我就不COPY了”,“敬业”的杜青先生,也请您多花一分半点的时间,贴个网址 上来?跟我们这些“无理蛮缠”的“非法学”人士论战,一定要备好工具哦。】 【杜青先生也开始承认法律的自由度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任何自由度都会导致权力 滥用和信任危机——再次吁请您“不吝赐读”一下汤维建的“小文”。】 【法律成本确实下来了,社会成本也上去了,君不见我们这些人本应埋头为社会好好作 贡献的“闲人们”,有的跑去泼硫酸,有的在这里“疯狂”论战,浪费了多少社会资源。】 不知以上回答是否清楚。其实,就荒川关于“杀害”的解释也就够了,不用我讲这 么多,这么远。讲了更难让对方理解。事实上,我从当初加入战团之时,意思就很清楚 :刘海洋一案,按法律办就是了,不用炒作那么厉害;有再多的“事出有因”,也不能 否定刘海洋神经正常意识清楚地两次伤熊的事实;也就是说,做为酌情因素考虑是可以 的,但不能因此抹煞过错本身。周方舟的其他观点,我基本上赞同,只是他曲解法律, 胡乱定性(周先生更正为“讨论”,我个人看不出“定性”有什么不对。无罪推定是从 司法程序上说的,没有否定民众的言论自由。法学院案例题天天在问:该人应定何罪 ?),硬要套上“非法杀害”的罪名,是我不能同意的。 【“按法律办就是了”,杜青先生看清楚了,您自己刚刚讲过“对‘非法杀害’的严重 问题没有规定。。。司法本来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法律不清,需要讨论。媒体炒 作当然不好,可以没有了媒体监督也是万万不行的——借用南方周末的大标题,“有权 力的地方就要有阳光”!】 铁马冰河入梦来昨日的回复,似乎是看过了一些法学论述的。遗憾的是,虽然也见 他耍大刀,却是怎么都耍不到位。记得方舟子驳朱海军的时候,有人以“爱因斯坦说过 的”来证明有超光速的物体存在,有网友说,千不该万不该,只能怪爱因斯坦说这话的 时候,不该让外行听到了。我的感觉,有似于此。呵呵。我每月在社区从事法律援助活 动时,前来咨询的许多居民因为我的解答“不如人意”(不符合他们的利益),每每要 跟我辩论,称自己“也是懂法律的”(因为看过一些法律条文),我只好苦笑,说 “next”(当然,当时是用中文说的)。 【请杜青先生看清了,我是拿着别人的大刀耍着玩,耍没错,大刀却不是我的,如果您 认为我耍得不对,也请对我引用的别人的大刀作些“敬业”点的回答?最好您能也像我 引用的汤维建一文,让我读得心服口服才是——大家都是法学人士,怎么人家就比你高 了那么一点点(开个玩笑,不要生气,否则伤肝呵呵)?】 【“爱因斯坦”的话俺听了不少,似乎还没您在新语丝给俺们的教导更“哼哼有益”阿。】 【鄙人没读过什么法律书籍,还不敢说什么“懂法”,大致不算法盲而已。您说的不对, 我说说罢了,何必当真?反正到时律师也好,法官也好,“人民陪审员”也好,都轮不到 我这个无名小卒身上,倒是您可能身担重任,为法请命啊。不过到了USA,那您可小心了, 我们当庭对峙也是有可能的喔(万一周方舟先生不幸也被选中,律师大人和法官大人可要 头疼了,向我们这些顽固不化的“愚民”反反复复、极为耐心地解释法律可是个苦差事喔)】 法律如同学术,本是天下公器,岂是我个人或者法律界能够垄断的——假使有这垄 断的心的话(铁马冰河入梦来又给我套了个罪名,说我“意欲永远垄断法律为己用”, 真是可笑,不知道他从我的哪个字里行间,解读出这么个意图的?)。只是如果要进行 专业讨论,最好先进到这个专业来,成为专业人士再说吧。 【呵呵,杜青先生缺乏幽默,可见于斯。我这个人喜欢在理性的论证中间加上感性的文 字,以增强文字的表达力,杜青先生一再表示“非法学”人士只宜“喝茶”不宜“谈法”, 我才一再申明法律不同于自然学科,我们这些闲人也可以而且应当谈法,不知杜青先生 为什么不看?】 【关于杜青先生的最后一个邀请,我同意,咱们是否也效法《射雕英雄传》来个江南之 约?我相信,人人都会变化,正义不会变化(当然,正义也是虽然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的,希望您不要再误解我的感性语言了)。】 【为了看看您一再强调的法律训练之难,之常人难以胜任,还请推荐一两本号称法学界最 难的专著,让我们这些“准法盲”好好欣赏欣赏】 2002年3月31日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